王女士是某企业职工,今年初生育第二胎,产假期满后,按时回到企业上班。近日,王女士发现她今年还有10天年休假未休,向所在企业提出休年假申请。
企业认为王女士已经休了产假,且产假天数远远大于年休假天数,不同意她再休年休假了。王女士电话咨询,她今年还可不可以享受年休假?
解 答
王女士可以再休年休假。产假是职工依法享有的法定休假待遇;年休假是职工工作满一定时间后享有的法定休假权利。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产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所以,产假和年休假之间并不冲突。王女士可以再享受年休假,但必须与企业协商统筹安排年休假的时间。
依 据 一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依 据 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单位不允许正常休假怎么办
首先,《劳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有三种选择,一是向劳动主管部门投诉,二是申请劳动仲裁,三是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