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信这个词大家并不陌生。在我国,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类型。
因此,大家在听到无固定期限合同时,第一反应便是从其字面意思做理解:即我与企业订立的合同是没有约定劳动期限的,可以在企业干一辈子。
基于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被大家理解为是劳动者的护身符,拿到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便意味着自己拥有"铁饭碗"
大家都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作铁饭碗那么事实真的如此嘛?
一、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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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现何种情况时,才能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协商订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强制订立
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具体而言有如下情形: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注:该条主要针对改制前劳动形式,本文不做重点讨论);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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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定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基于上述法律的规定,不光是劳动者会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护身符",就连很多企业都会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企业甩不掉的包袱"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谈虎色变。
那么我们看看为什么企业会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包袱,对之谈虎色变呢?我想原因多半如下:
一是与劳动者理解一致,仅对字面意思便被"吓到"。
二是基于法律对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严格限制及补偿规定: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赔偿金。
很多企业看到解除的后果是双倍支付赔偿金,便被"吓到",认为一旦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劳动者不符合自己的要求,企业便无法打发劳动者,想要打发走,自己还得支付双倍赔偿金。
而劳动者,也正是因为此,认为自己拿到了"护身符",公司不能拿自己怎么样。
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真的是劳动者的护身符,企业"甩不掉的包袱"吗?企业是否真的拿这种劳动者没有任何办法吗?
专业人士告诉你:别天真了,这是不可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劳动者的"护身符",企业也是有办法打发走他的。
企业有以下几种方法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意味着,劳动者在面对下面几种情况时,"免死金牌"便失去了其效果。
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出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便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若劳动者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形,用人单位均有权将该劳动者辞退,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赔偿任何经济补偿金,更不存在双倍赔偿金一说。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有失去“免死金牌”的时候
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国家给予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是劳动者的"护身符""铁饭碗",但同时,国家也赋予了企业打破这个"护身符""铁饭碗"的强有力的武器,只有如此,才能在保证劳动者基本权利义务的基础上,不让该权利滥用,保护正常的劳动关系。
若真的存在没有限制的权利,就像没有限制的自由不是自由那样,没有限制的权利并非真正的权利!